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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6年8月17日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稱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受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以下簡稱相關成員單位)實施考核工作。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等,同時設置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考核內容要點見附件)。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設置要科學合理,可操作、可評價、可區分,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每年6月30日前,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制定并發布本年度考核細則。
第七條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采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并在評議考核信息系統中進行填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日常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督促。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確定抽查地區,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實地督促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開展食品安全群眾滿意度測評、抽檢監測等,綜合相關情況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四)年終自查。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情況進行自評,并在評議考核信息系統中進行填報。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對自評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年終評審。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地方自評和日常掌握情況,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形成年終評審意見并在評議考核信息系統中進行評價。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相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六)綜合評議。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匯總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的日常考核結果、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年終評審意見,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
(七)結果通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后,將考核結果通報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抄送相關成員單位。
第八條 考核采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得分排在前10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10名以后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或其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D級: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應當為D級的情形。
第九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應當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并抄送國務院食品安全辦。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根據職責,向相關成員單位通報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關整改措施與時限。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應當督促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完成通報問題整改,對考核排名靠后的省份加強指導。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二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A級的;
(二)考核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時對地方創新性示范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并通報相關成員單位。
第十三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考核結果為D級或考核排名連續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主要負責人。
被約談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會同相關部門視情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食品安全辦主要負責人。
第十四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內容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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