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2-07 10:23:36瀏覽量:475
11月25日,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了10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均檢出農獸藥殘留超標。
其中,有2批次為香蕉,分別為:西寧市城北區青海金座尚客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香蕉,經檢驗噻蟲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西寧市城西區青海華聯綜合超市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銷售的香蕉(皇帝蕉),經檢驗吡蟲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吡蟲啉屬內吸性殺蟲劑,具有觸殺和胃毒作用。噻蟲嗪是煙堿類殺蟲劑,具有胃毒、觸殺和內吸作用,對蚜蟲、蠐螬等有較好防效。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中規定,香蕉中吡蟲啉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05mg/kg,噻蟲嗪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02mg/kg。
還有2批次為韭菜,分別為:西寧市城北區青海華聯綜合超市有限公司朝陽分公司銷售的韭菜,經檢驗啶蟲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西寧市城東區瓜田李下果蔬超市銷售的韭菜,經檢驗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啶蟲脒是一種煙堿類殺蟲劑,具有觸殺、胃毒和內吸作用,對薊馬等有較好防效。腐霉利是一種常有的低毒性殺菌劑,主要是抑制菌體內甘油三酯的合成,具有保護和治療的雙重作用。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中規定,韭菜中啶蟲脒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2mg/kg,腐霉利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2mg/kg。
還有2批次黃豆芽檢出6-芐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分別為:西寧市城北區青海華聯綜合超市有限公司朝陽分公司銷售的黃豆芽、西寧市城西區青海一家親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銷售的黃豆芽。
對豆芽來說,6-芐基腺嘌呤(6-BA)是一種生長調節劑,曾在豆芽生產中被廣泛使用。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 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 年第 11 號)》,生產者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的豆芽。
還有3批次芹菜,分別為:西寧市城北區青海華聯綜合超市有限公司朝陽分公司銷售的芹菜(香芹),經檢驗毒死蜱、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西寧市城東區瓜田李下果蔬超市銷售的毛芹,經檢驗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西寧市城北區青海華聯綜合超市有限公司城北北川分公司銷售的芹菜,經檢驗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甲拌磷是一種高毒廣譜的內吸性有機磷類殺蟲劑,具有觸殺、胃毒、熏蒸作用,對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蟲均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毒死蜱是一種硫代磷酸酯類有機磷殺蟲劑,具有良好的觸殺、胃毒和熏蒸作用。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中規定,芹菜中甲拌磷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01mg/kg,毒死蜱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05mg/kg。
另外,還有1批次雞蛋不合格,為:西寧市城西區青海一家親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生產企業為青海易融商貿有限公司的鮮雞蛋(紅皮),經檢驗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甲硝唑是硝基咪唑類抗菌藥,對甲硝唑敏感的菌種有擬桿菌屬、梭狀芽孢桿菌屬、產氣莢膜梭菌、消化球菌屬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規定,甲硝唑允許作治療用,但不得在動物性食品中檢出。
對抽檢發現的10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青海省市場監管局已要求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依法進行查處,下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一步督促企業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并將相關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檢出10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情況通告(〔2022〕年第42號)不合格樣品信息
文章來源: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