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2-05 17:48:36瀏覽量:317
2022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將進一步加強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為全面體現“四個最嚴”的要求,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在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定義中增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達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內容;在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的基礎上,明確要求“確保嚴格實施”;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中增加“儲存、運輸”農產品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管理要求。
一、修訂歷程與背景
現行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于2006年發布施行,2018年10月個別條款中的機構名稱進行修正。此次《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修訂,進行了三次公開征求意見、三次審議。2019年6月,農業農村部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的征求意見稿,對外征求意見。2021年10月初次審議修訂草案,2022年6月對修訂草案進行二審,于2022年9月2日,通過了新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二、重點修訂內容
(1)強化壓實有關主體的質量安全責任
把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生產企業及儲運等環節都納入監管范圍,明確農產品生產經營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落實主體責任。規定從事農產品冷鏈物流的經營者、網絡平臺銷售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落實安全責任,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銷售企業、食品生產者檢測、合格證明查驗的義務,明確各環節的責任。
(2)加強源頭管理和標準制定實施
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行源頭管理、風險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則,在制定上,通過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實施方案、評估制定等,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農產品品種的風險管理。
(3)完善農產品經營全過程的管控措施
一是,加強農產品產地環境調查、監測和評價,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二是,對農藥、肥料、農田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及其包裝和廢棄物的處理規定,防止對產地造成污染。三是,對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作出規定,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定等。四是建立農產品達標合格制定,要求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個人規定開具承諾達合格證,承諾不使用禁用的農藥、獸藥及其化合物且使用常規的農藥、獸藥殘留不超標等。五是對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名錄的農產品實施追溯管理。
(4)增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實效
一是,明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三前”、“三后”(是否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劃分)分階段監管。二是,明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隨機查機制,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開展監督抽查。三是,加強農產品生產日常檢查,重點檢查環境、農業投入品,建立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四推動建立社會共制體系,鼓勵基層群眾和單位個人對農產品質量進行社會監督。
(5)加大處罰違法力度
新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加大了食用農產品相關違法的處罰力度,與《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進行銜接。同時,引入了“農戶”概念,對農戶另行規定了較輕的處罰,起到震懾作用的同時,也能兼顧農業發展的現狀。增設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的公益訴訟制度,明確規定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新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區別
(1)強化了落實主體責任,規定了風險管理、監督管理標準強化,增加農產品銷售規定。
(2)重新定義了農產品,清晰規定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本法主體。
(3)加強了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源頭管理、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等監管制度。
(4)發揮基層群眾等的優勢,落實管理和監督問題,強化新聞媒體監督作用。
(5)建立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與制度,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風險監測。
(6)重新定義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擴大范圍。
(7)新增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及土壤防治等法律,規定劃定農產品生產禁止區域的建議。
(8)新增肥料、農業投入品規定和回收處置包裝廢棄物規定。
(9)加強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培訓與指導,鼓勵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
(10)新增溯源農藥、獸藥等經營者建立銷售臺賬、購買記錄等。
(11)重新定義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規定。
(12)重新定義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以及包裝等規定。
(13)新增和調整不得銷售農產品要求,如: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不符合規定。
(14)新增規定查驗許可證和開具合格證明,無法提供證明需按規定進行檢驗。
(15)新增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人員規定。
(16)調整對監督抽查檢測有異議的復核內容。
(17)擴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違法措施。
(18)調整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補充完善內容。
(19)加大了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處罰的力度和違法行為。
(20)新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開始施行。